三年之丧居丧制度起源

如题所述

居丧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它是一种表达亲人去世后哀痛情绪的习俗,不同文化、地域和时期的规定各异,并无统一的规定。在春秋末期,儒家学派,据胡适推断,可能是孔子,开始对居丧制度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并将其纳入礼制范畴,最显著的变革是《仪礼·丧服》中提出的子为父母、妻为夫、臣为君的三年丧期,实际为27个月。这个制度在汉初的《礼记》中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对丧期内的行为标准有详细的规定,如禁婚嫁、娱乐、洗澡、饮酒食肉,夫妻需分居简陋草棚,官员需离职守丧等。宋高宗的《起复诏》中提到的“三年之丧,古今之通礼也”就是这一制度的体现。

然而,尽管理论上有规定,但在春秋战国至秦汉初,除孔子弟子为孔子守丧三年外,鲜有实际严格执行三年丧期的例子。即使是所谓的孝子,如齐国的晏婴、吴子诸樊和刺客聂政,他们在父母亲葬后通常会结束居丧,时间通常为3个月或百日,这被称为“既葬除服”。三年丧制也受到了墨家学派的强烈反对,墨子在《墨子·节葬下》中对此有所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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