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先生:
公司与你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于2016年1月9日届满。经公司研究决定,公司与你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12月28日终止,公司不再与不续签合同,请接到本通知书后即日起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本人已收到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本人已完全阅读并理解其内容。(接收人签字: )
我合同16年1月9日到期,公司终止合同到12月28日,提前了13天。请问上述通知书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解除情形?假如违法了,我按上述第2段内容签字接收后,是否还视为与单位达成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