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其中就有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规定。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职业病防治坚持的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是根据职业病可以预防,但是很难治愈这个特点提出来的。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实行前期预防。
三、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一)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时,要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把住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关”,即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存、运输、使用、领取的管理工作,防止毒物的泄漏、扩散和遗失。
(三)加强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及管理工作,随时掌握危害物质浓度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坚持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广大职工职业病防护知识和自觉防护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法律客观:

1、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4、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6、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7、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8、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9、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0、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11、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1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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