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的形式和条件

如题所述

一、传唤的条件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
2、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候,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传唤的形式主要包括: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传唤证传唤、拘传证传唤
传唤,它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责令违法犯罪嫌疑人(行政案件中叫违法嫌疑人,刑事案件中叫犯罪嫌疑人)于指定时间到达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查证的一种案件调查手段。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通常有以下四种形式,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传唤证传唤、拘传证传唤,对象都是未被羁押的人员。
(一)对这四种方式的基本概念。口头传唤,是指办案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口头责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的行为。强制传唤,是指办案人员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的方法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的行为。传唤证传唤,也叫书面传唤,是公安机关常的传唤方式,即由执行人员将公安机关签发的《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并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讯)问查证的行为。拘传,是指公安机关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传唤证、拘传证是事前审批制作,强制传唤是事后补办报批。需要使用正式法律文书的是传唤证传唤和拘传证传唤,不需要制作和使用正式法律文书的是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办案民警表明身份或者出示人警察证后,根据情况现场就可以实施口头传唤。
(三)强制传唤不是传唤证传唤,也不是拘传,它只是保证传唤正常进行的一种措施,它本身并不能独立存在,也就是说不能单独实施强制传唤,只能由口头传唤和传唤证传唤在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时才可能转化成强制传唤。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强制传唤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强制传唤,即并不是对所有不配合的违法嫌疑人都可以实施强制传唤,它也是有对象要求的,只能针对违反治安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传唤的违法行为人。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是现场口头传唤的,可能会转化为强制传唤,但如果是使用《传唤证》传唤时,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转换成强制传唤的,而是得报批《拘传证》后再进行拘传。
(四)口头传唤、传唤证传唤、强制传唤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都可能出现,既可以针对违法嫌疑人,也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但拘传只能在刑事案件中出现,因为它实施的对象只能是已经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五)口头传唤和传唤证传唤时,原则上不得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强制传唤是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使用时要慎重,一旦被传唤人到案且服从配合调查的,就不能再继续使用警械;而拘传则是必须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到时暴力性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时,还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六)传唤证在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虽然都使用传唤证,但使用时所依据的法律规章不一样,行政案件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款,刑事案件中依据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条款,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前,使用传唤证时所依据的条款则是行政案件办理时所依据的条款。有一点相同,那就是传唤证、拘传证都是一次性的,再用就得重新审批制作。
(七)在行政案件中,经口头传唤、强制传唤或传唤证传唤,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办案单位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违法行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将询问查证时间延长,但不得超二十四小时。
(八)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传唤或拘传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均不得少于二人,禁止对被传唤人游街示众或者变相游街示众,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侮辱被传唤人的人格尊严;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原则上都应当在办案区的讯(询)问室内进行;询(讯)问期间,都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都应当通知其家属,并记录在案。
(九)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关于这个现场,应该可以是指案发现场,也可以是指在案发现场之外其他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但无论是哪个地点或者场所,也无论办案民警是在案发现场还是在案发现场外进行案件调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或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口头传唤。对违法嫌疑人是否实施口头传唤,办案民警有自由裁量权,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然了,并不是对所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都要进行传唤,对于一些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或者自觉接受询问的,也可以不进行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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