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什么都要求应聘者已婚已育?

如题所述

1、企业从“盈利“角度出发,当然要录用“性价比”高的员工
企业一般追求的都是利益最大化。
一旦录用了已婚未育女性,企业就会面临新员工怀孕、生产、哺乳期等将近两年的“三期”风险,将会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运转。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要对妊娠期女性按月支付工资,不能随意开除、调岗等,使企业处于被动状态。
说到底,企业不敢冒然录用已婚未育女性,最大的担忧就是怕“踩中雷区“。
因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对三期女工加以特殊保护,因此,企业在招聘方面,更加小心谨慎,不敢越“雷池“半步。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文规定对“三期“女工进行保护: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详见劳动法合同法第第42条、第45条规定);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详见《劳动法》第61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第6条有规定);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
(4)产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产假待遇、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等。

2、“三期”女工费用高
一名女工从怀孕到生产,公司需要为她承担(显性费用),如生产期产的社保费用、公积金费用、基本工资、其他福利;
另外还要支出(隐性费用),比如该岗位工作的分摊费用,还有产后不稳定性费用(重新招聘);
如果HR在处理三期女工问题上不当,很容易造成劳动关系纠纷,劳资纠纷所产生的费用,也不容小觑。
也就是说,请一个准孕妇到公司工作,就相当于请了一个将近两年时间不能全心全意工作的人,而且企业还要为她“买单”。
如果产后的女工提出离职,那么企业的代价却是太大了。
可见,相关的法规在保护三期女性的同时,却成为企业发展的一块绊脚石。

3、过往案例令企业望闻生畏
自保护女工的各项法规出台后,多数企业在管理三期女工过程中频频“栽跟头“。
比如,某女工在入职前向公司保证三年内绝不生育,但是入职半年后发现自己怀孕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女工即可享受产假128天(各个地方规定不同)。
另有,在管理孕期的女工容易出现问题,孕妇行动不便,在工作上,在上下班路上容易出现事故;在产假128天内,该岗位的工作需要继续进行,企业需要调整工作安排,这是管理上的麻烦。孕期女工因系事需要请假的次数频繁,工作效率低下,女工产后的前期无法投入100%的精力在工作。

4、HR自身的压力
有时,HR因一时的心软,相信求职者在面试前的保证三年内不生育,谁知前脚刚抬腿入职,后脚就对HR说:“我怀孕了。”HR在无形当中吃了一个哑巴亏,被老板批评不说,自己的绩效奖金还要受到影响。
另外,随着二孩放开,对于生完一胎的求职者,企业和HR更是普遍担心生二孩。尤其是那些第一胎在3-5岁左右的,格外容易产生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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