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里什么样的条件能减刑?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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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2
关于判刑的条件很多,难以详述。只能粗略解释。
在监狱内只要遵守监狱里的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劳动,认罪悔罪,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就可报送法院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2-03

减刑的限度条件有哪些?

第3个回答  2017-12-29
中国监狱体制目前分两类,一种是地方监狱,就是个省市的直辖监狱,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制之内,第二种就是兵团监狱,目前中国就剩下新疆建设兵团监狱,由新疆建设兵团直接管理,目前不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制内,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也不承认该编制。地方监狱和兵团监狱之间的罪犯调遣管理有中央某工作组协调开展。兵团监狱的存在时由于历史原因和外部形势形成的一个特殊产物。以上两种监狱对罪犯的管理,改造等各方面都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各种国家法律和制度的管辖范围内。在减刑方面,由各省和兵团的罪犯减刑,假释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制定自身管辖范围内监狱的减刑政策和条件。一般分为,限制减刑罪犯,不得减刑罪犯,短、余刑犯5年以下,一般罪犯5-10年,重刑犯10年以上,包括无期和死缓。新入监的罪犯一般有一个一年的考核期,考核期内不得提出减刑申请,但是可以累积减刑积分,减刑积分是罪犯在日常改造中得到的一个分数,是法院对罪犯进行减刑时决定减刑幅度的一个最重要的参考。积分可以是分数制,即每月完成思想改造得几分,完成劳动改造得几分,每月累积,达到一定的分数值就可以申报狱政科请求减刑,另一种是表扬记功制,即每月获得表扬,记功,立功等,累积到一定次数就可以申报减刑。当中又分为月表扬记功立功,季表扬记功立功,半年度表扬记功立功和年度表扬记功立功。还有一种是改造积极分子制,又称改积制,分为月改积,半年改积,年度改积,5个月改积可以获得半年改积,10个月改积加半年改积可以获得年度改积,改积数累计到一定程度可以申报减刑。以上三种积分制都还设立监狱改积,省改积或兵团级改积。省改积和兵团级改积奖励一般相当于3-6个月的减刑幅度。积分制的具体减刑幅度每个省份和地方,兵团个监狱系统都一样,具体可以向当地监狱狱政科查该监狱的罪犯减刑假释考核制度。
在具体的减刑过程中,限制减刑罪犯的减刑条件与普通罪犯相同,但是减刑幅度受到限制。三涉犯的减刑条件与普通犯相同,但是减刑幅度会受到削弱,三涉犯包括涉黑,涉嫌黑社会犯罪,涉枪,涉嫌枪支犯罪,涉毒,涉嫌毒品犯罪。这是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体条例规定的。个别省市和兵团监狱还规定重大暴力罪犯也在此范围内。
当罪犯积分累积到符合监狱减刑条件时候,由罪犯提出减刑申请,通过罪犯评议,民警合议通过后上报监狱狱政科审核,再报监狱减刑委员会决定,由监狱长办公会批准,上报检察院立案,检察院受理后委派驻监检查员到进行书面审理后再到监狱对罪犯提出的减刑申请进行听证调查,主要是看改造成绩有无弄虚作假,虚报或谎报改造成绩。然后再上报人民法院减刑庭进行审理、裁定。
罪犯的减刑幅度方面,就具体实践中,首次减刑的罪犯一般在6-18个月当中,二次或再次减刑的罪犯减刑间隔期不得短于上次减刑幅度,也就是说上次减刑了1年的罪犯,再次申请减刑必须在获得上次减刑的1年后才能再提出减刑申请,再次减刑的幅度根据该罪犯的积分,狱中表现和民警评议作为参考,再次减刑的幅度不得超过2年。监狱,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对罪犯减刑进行审核,审查和审理的过程中,还会对罪犯的年龄,犯罪次数,罪名,原判刑期,已服刑期,余刑,减刑次数,减刑累积年数,上次减刑幅度进行评估参考,主要的目的是对罪犯的减刑幅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调整减刑幅度,一般来说会对短余刑犯减少一点,刑期长的罪犯给予大一点的幅度。这是基于人性化的考虑,希望都能让每一名罪犯尽早融入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毕竟一个人最好的时间久是在20-45岁之间,没有多少个5年10年可以在监狱里耗的。但是如果经常违反监规纪律的,减刑就肯定是没机会的。
以上说的减刑条件如果都符合的话,罪犯是未必都能够得到减刑的,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具体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罪犯是“可以减刑”,具体司法解释是:可以予以减刑,也可以不予以减刑。具体受各地方减刑政策和监狱的押犯情况影响。例如监狱本月有10个减刑名额,可是有11名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其中10名是重刑犯,1名是短余刑犯,那么监狱很有可能就会通过10名重刑犯的减刑申请,而另外1名短余刑犯将会放到下一月优先考虑减刑。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能获得减刑,就是有重大立功表现,这与一般立功是不同的,必须是重大立功表现,如罪犯在监狱服刑的过程中有舍己救人,抢救国家重大财产,检举揭发重特大犯罪并使得成功破获,阻止他犯重特大犯罪行为,为国家社会作出重大贡献,重大发明创造的。具体条件参考各省,兵团罪犯减刑,假释考核制度。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按照刑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是必须减刑的,而且不受减刑间隔期的限制,也就是说当罪犯刚减了刑,又获得了重大立功,监狱必须立即上报减刑,法院减刑庭也必须进行减刑裁定,减刑幅度不得超过2年。再次获得重大立功,就必须再次进行申报,不得拖报,不报,漏报。
刑法和监狱法规定的以上两种减刑中,罪犯累积的减刑幅度均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10刑期的,减刑累积刑期不得超过5年,表现再好,有再多的重大立功也只能减刑4年11个月。
判处死缓的罪犯,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后,以终审裁定书裁定日起算,两年内认罪伏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的,满两年日必须减刑,由死缓转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罚不得少于25年,期间有重大立功的,可以转为有期徒刑25年,实际执行部的少于20年。无期徒刑的由接到无期徒刑裁定书裁定日起算,两年后可以申请减刑有期徒刑。如果期间有不良表现,就会一直不予以申报,可能就一直在监狱无期到终老。此处的“实际执行”指的是无论进行过多少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得少于二十五年或者二十年,并且不包括死缓考验期二年在内。所以裁定是限制减刑的,最少要22年,如果是一般的死缓,那么最少要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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