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停电

采面放炮停电制度!!!要详细的。高手指教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全区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治理原则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治理瓦斯就是拯救生命”、“瓦斯事故可以预防和避免”的理念,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积极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确保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2、治理原则。坚持科技兴安原则,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积极推广“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等先进经验;坚持“以抽定产、以风定产”的原则,正确处理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
  二、工作目标
  3、到2010年,全区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20%,杜绝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以上的较大瓦斯事故,努力减少零敲碎打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瓦斯治理示范县(区)、示范矿井建设工作起步,建成3-5处瓦斯治理示范矿井。
  三、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一)优化生产布局
  4、矿井和采区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可采用锚杆、锚喷、砌碹或金属支架等支护,并保证巷道受力变形后仍有合理的通风断面,新掘巷道不得采用木支护,在用巷道2010年底前消灭木支护;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现有生产矿井要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调整和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二)严格生产能力和劳动定员管理,合理组织生产
  5、煤矿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核定生产能力编制年度采掘接续计划和生产计划,按照均衡生产原则编制月度生产计划报送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并按计划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核定和控制入井人数,合理组织集中生产;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采掘工作面要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生产系统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煤矿按重新批准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坚持正规开采,淘汰落后采煤方法
  6、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禁止“剃头下山”开采。矿井井筒、车场、主要进回风巷道等主要开拓工程完成后,方可进行采区进回风巷、上山、硐室等准备工程的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采区中部车场、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等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防尘、压风、通讯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开采方式;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四、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一)确保系统合理
  7、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整和可靠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各煤矿企业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明确通风系统合理的通风线路、通风阻力和阻力分布比例,通风系统不合理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矿井通风阻力必须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应推行布置专用回风井(同时具备特殊情况下人员升井功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人员在新鲜风流中通行。新核准或批准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中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布置专用回风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未贯穿全采区的,不准进行回采;采、掘进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2、3、4款的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二)确保设施完好
  8、煤矿企业要保持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要加强对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置的管理,所有通风设施设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明确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已有设施要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有效防止风流短路、系统紊乱和有害气体涌出;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门、风窗、风墙等风流控制设施。采区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要加强通风巷道维护,保证风流畅通。
  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和2道反向永久风门。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不少于2道风门。
  10、矿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至少每月要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定期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并持证上岗,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风井出口必须安设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按井筒全断面设置,每半年检修1次。相关的资料、记录要妥善存档。
  11、各煤矿企业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
  (三)确保风量充足
  12、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矿井通风设计、采区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确定的风量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否则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必须每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经批准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作为矿井通风设计的依据。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制定通风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配风充足;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矿井有效风量率应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加强通风能力配备,具备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矿井,矿井有效总风量应有1.3以上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燃发火的要求。开采容易自然煤层及井下存在火区的矿井漏风系数应控制在5%以内。
  (四)确保风流稳定
  13、煤矿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要尽量减少角联通风,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杜绝通风工程亏欠,并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现有掘进工作面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达到。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确保供风稳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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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19
第一条、掘进工作面放炮,除严格执行《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制度外,必须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第二条、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电工切断该工作面除风机,监控外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三条、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电工切断电源后,由带班长、瓦斯员、安全员联锁检查确认停电后,无其它不安全隐患后方可放炮。
第四条、放炮后、由安全员、瓦斯员首先进入工作面检查顶板、支护,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放炮无瞎炮,残炮,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由支护工维护工作面,由带班长安全员确认工作面支护完好后,方可由安全员下令,电工送电工作人员进入开始作业。
第五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的落实,由电工做好记录,每三天上交通风科以备后查。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由各队长负责,安监站,通风科现场抽查,记录和执行情况,每发现一次,除严惩所涉及人员外连带队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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