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的确定

如题所述

1.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范围,而应根据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评估范围划定以后,要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点放在评估区内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而不能平均施力。

为科学合理地确定评估范围,应向规划、建设部门收集以下资料: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矿层、规模、投资、服务年限和地面保护对象情况。

2.评估级别的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表10-1)。

表10-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主要考虑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地形与地貌类型的复杂程度、地质构造及岩土体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人类活动等,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复杂三类(表10-2)。

表10-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

注:1.每类条件中,有一条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

2.现状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区段大于(或等于)全线50%为复杂类型;简单区段大于(或等于)50%为简单类型;其他为中等类型。

丘陵山区规划区或矿山面积大于等于1km2而小于5km2、平原规划区或矿山面积大于等于5km2而小于10km2时,按表10-1划分的评估级别应提高一级;规划区或矿山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50km大于等于25km或非线状工程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01划分的评估级别应提高一级;当拟定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50km或非线状工程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表10-3确定。表10-3中未列出项目重要性的,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来确定,其中的“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表10-4划分;地面保护对象中的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表10-3划分,其他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桩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确定,Ⅰ级保护等级为重要,Ⅱ级保护等级为较重要,Ⅲ、Ⅳ级保护等级为一般。

表10-3 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重要性分类

注:学校的教学楼和监狱的监舍,其重要性当按本表划分为较重要或一般时应提高一级。建设工程中各单位工程重要性不在同一级别时其重要性应取其中的最高级。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

表10-4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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