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监狱犯人存钱的规定

给监狱犯人存钱的规定

法律分析:给监狱中的在押人员存钱的,可以直接到监狱和管理人员沟通,报上在押人员姓名就可以,如果是亲属在外地的,可以致电监狱管理人员,询问是否可以汇款及汇款账号。如果采用邮寄的方式的,钱物由监区内勤或者狱政科工作人员前往所在地邮局领取并接受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不是直系亲属可以给看守所犯人存钱吗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是直属不可以给看守所犯人存钱,而依据规定,人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会对羁押人犯的物品进行登记,如果是非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代为保管,而违禁的物品会进行没收,所以给人犯存钱是没有必要的,无论是否直系亲属,给人犯存的钱,都不会交到人犯手中,钱是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
人犯出所后,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物品,会发还给人犯,所以如果亲属想给人犯存钱的,可以在人犯所后直接交给人犯,而亲属也可以委托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人犯,让律师了解人犯在看守所需要什么,然后将生活物品准备好,由律师交给人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看守所对人犯的生活必需物品是会提供的,保障人犯在收押期间的生活,但衣服、被褥的,一般是由人犯自己准备的,家庭就可以帮被收押人员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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