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男子偷油暴力拒捕撞击警车,民警鸣枪警告无效后开枪,有无伤情?

如题所述

   在2021年4月1日凌晨两点钟左右,献县公安局民警在307国道淮镇路段巡逻,正巧发现有两名男子正在偷货车的油,民警立刻过去对这两人进行抓捕,这俩男子发现民警后暴力拒捕,疯狂的驾车撞击民警和民警驾驶的车辆,直接把民警的车辆撞坏,民警继续抓捕,其中一名男子立刻想跳车逃跑,被民警立即抓获,另一名男子继续驾车撞击民警的车辆,甚至用车辆撞拦车的民警,民警立即鸣枪示警,劝阻无效后果断开枪制止,将这名男子打伤。这名男子仍然带伤驾驶车辆,撞击民警及民警的车辆,试图逃跑,这名男子最终从自己同伴身上碾压过去逃跑成功,民警立即跟着搜捕,最终在307国道孙庄路段,发现该男子车辆,在这辆车的北侧农田里发现该男子,该男子已经死亡。

   这两名男子是经常偷油的惯犯,在献县大货车柴油多次被盗后,对民众的财产造成威胁,献县公安局形成了专案组,对区域内进行巡逻。这两名男子一个姓高,26岁,黑龙江人,2020年2月19日才刑满释放。另一名男子姓董,40岁,天津人,在2019年12月,19日释放。均属于惯犯再次犯罪。其中高某被抓获,董某死亡。高某被抓获后,对两人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这两名男子年纪不大,正是最好的年华,却误入歧途,多次犯罪,总想着不劳而获,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应该通过正规渠道与工作获得金钱与报酬,做一个遵纪合法的好公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总想着不劳而获,脚踏实地才是硬道理,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终将会来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4-06

4月1日,清晨6点多,追捕民警在307国道孙庄段发现了涉案车辆,然而车内并没有犯罪嫌疑人,经过搜寻,在该车北侧农田处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身影,但其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案发经过

2021年4月1日凌晨2时许,献县公安局民警巡逻至307国道淮镇段,发现正在实施盗窃大货车柴油的犯罪嫌疑人董某(男,40岁,天津市人,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高某(男,26岁,黑龙江省人,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民警立即进行抓捕。犯罪嫌疑人暴力拒捕,驾车疯狂撞击民警和警方车辆,造成警方车辆毁坏。

其中高某跳车后被警方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董某继续开车撞击警方车辆、拖拽拦车民警。民警鸣枪警告无效后,依法果断开枪制止,将董某击伤。董某再次开车撞击警方车辆,轧伤同案犯高某腿部后驾车逃跑。6时许,追捕民警在307国道孙庄段发现涉案车辆,在该车北侧农田内发现犯罪嫌疑人董某已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对其二人刑满释放后多次盗窃大货车柴油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献县公安局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偷卡车柴油的贼,为什么不偷小轿车油?

1、不好偷,小轿车的油箱很复杂,油箱加注口有U型装置,管子根本伸不到油箱里面,加上底盘又低,所以很难偷;

2、不安全,汽油极易挥发,性质活跃,碰一点点火星或者静电都有可能引发燃烧或者爆炸,所以汽油在运输或者装载过程中,是非常不安全的,没有哪个小偷会笨到去做这种高风险的事情;

3、不好卖,汽油偷了总要卖掉变现的,卖给谁呢?一般小轿车车主不会为了两三百块冒着生命危险去加这种来路不明的汽油,万一这种汽油油品有问题,把发动机搞坏了,得不偿失,所以既然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卖不出去,就不会去偷了。

相反,柴油就很不一样,柴油没有助燃物,直接点火都点不着,柴油都是在大车上,油箱相比小车来说,实在太好偷了,加上一箱油少则大几百,多则一两千,柴油也容易变现,大货车都是赚钱的工具,能省一点是一点,所以,小偷更愿意偷大货车的柴油,而不偷小车的汽油。

客观地说,偷大货车的柴油比偷小轿车的燃油风险和难度要低很多,收益却高很多。大货车的油箱容积大,有的还是双油箱,一箱柴油就得上千块钱,而汽车的油箱要小很多,一般也就几十升,加满也才几百元。

大货车的油箱普遍都是外露油箱,车身长,盲区多下手更容易。而私家车油箱都在车底部,油箱加油口都有保护装置,现在大部分家用车的油箱口即便插管子也抽不到油,必须要破坏车身或油路系统才能在短时间内放出轿车的汽油,所以偷轿车的油风险收益比例远不及大货车。

再有就是轿车大部分都是汽油车,汽油的运输存储风险要远大于货车的柴油。偷油的人驾驶汽车载有专门的偷油装置,甚至不下车就可以完成对油箱的破坏和抽油,所使用的工具也都是针对货车的油箱结构,并且整个过程可以在短短的一两分钟内完成。

货车司机应该如何对付“油耗子”?

油耗子确实是货车司机最大的敌人,货车油箱被油耗子“频频光顾”的原因主要是货车油箱大,运营距离长,加满一箱油往往要多达两三千块,这就像一块大蛋糕被油耗子盯上,还有因为大部分货车都是长途运行,他们的特性是经常身处异地他乡,人生地不熟,出门在外大家都懂得不像在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做事处处小心,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有时候哪怕被偷被盗,也只能忍气吞声,这也是让油耗子把目标瞄准他们的重要原因。

为了防止油耗子偷盗,货车司机朋友们也想尽办法与之斗争,加装油箱防盗锁、防盗报警器等、在车上养狗等,甚至有的司机朋友为了保护自己的油箱,停车休息时都是守着自己的油箱睡,可见油耗子有多可恶。

这些办法只能是解燃眉之急,不是长久之计,要想杜绝油耗子,首先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能加强对油耗子的打击,加大执法力度,其次个人觉得要加强对偷油这个产业链的打击,一些收受黑油的小窝点、黑窝点一定要坚决打击,不给偷油者销脏的渠道,从源头上断了油耗子的“财路”,这样才能做到最大程度的杜绝油耗子偷油现象。

最后作为一名二十年的卡车司机,在此提醒所有卡车司机朋友们遇到油耗子,不要慌张,也不要与其发生正面冲突,以免自己受到伤害,如果油被盗了,首先要报警,通过执法部门来解决,毕竟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

第2个回答  2021-04-07

民警鸣枪警告无效后,依法果断开枪制止,将董某击伤。董某再次开车撞击警方车辆,轧伤同案犯高某腿部后驾车逃跑。6时许,追捕民警在307国道孙庄段发现涉案车辆,在该车北侧农田内发现犯罪嫌疑人董某已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对其二人刑满释放后多次盗窃大货车柴油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献县公安局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暴力拒捕

对于暴力拒捕,世界各国都做制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在暴力拒捕行为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警察可立即将犯罪嫌疑人击毙。若犯罪嫌疑人被生擒,法院将从重处理。因拒捕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从重处罚,直至判处死刑。延长或推迟时日。

关于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及客体要件

主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客体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人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府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第3个回答  2021-04-04
民警鸣枪后发现偷油者还是拘捕状态,再次开枪将其中的一位男子打伤现场,就将其抓捕,现在这两个男子不单单是属于偷窃罪,还有袭警罪。
第4个回答  2021-04-04
没有伤情,两名男子构成了偷窃罪和伤害执法人员罪,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要做文明的人不得去偷蒙拐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