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民法典》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有如果悬赏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相关的悬赏广告,如果有当事人完成了约定的特定行为的话,那么行为人有权要求广告人进行支付补偿。一般悬赏广告分为三个阶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悬赏人作出悬赏广告;
二是应征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
三是应征人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
对于悬赏广告的属性,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单方允诺说与要约说两种观点。
单方允诺说。该观点主张,悬赏广告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所附生效条件成就,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指定行为时,所成立单方允诺之债。
要约说。该观点主张,悬赏广告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悬赏广告作出时,要约生效,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承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
根据《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倾向于采取“要约说”。因此,在法考中,若是客观题则采用要约说;若是主观题,可进行观点展示,两种观点言之有理皆可。
当然,不论采取哪种观点,有三个规则是均可以适用的:
(1)行为人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可取得报酬请求权
张某的名贵手表丢失,张贴悬赏广告,声明:“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000元。”李某不知道该悬赏广告,捡到该手表并送还。此时,若根据要约说的观点,李某在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不知道该悬赏广告的存在,不可能作出有效的承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499条的立法原意,李某的报酬请求权不受任何影响,即李某可以向张某请求3000元的报酬。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的,享有悬赏广告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张某的名贵手表丢失,张贴悬赏广告,声明:“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000元。”7岁的李某为了获得该酬谢金,四处寻找,终于找到该手表并送还。此时,若根据要约说的观点,李某在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是无人,不能作出有效的承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499条的立法原意,李某的报酬请求权不受任何影响,即李某可以向张某请求3000元的报酬。
(3)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
①最先完成的有报酬请求权;
②同时完成的,均等比例享有报酬请求权。
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中,如果行为人完成了悬赏人所约定的指定行为的话,那么行为人就具备对悬赏人的报酬请求人。通常悬赏广告属于要约的一种,行为人如果进行了指定行为的话,那么合同就会成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