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渊源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1.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 卫生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专门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
3. 卫生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并为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行政管理规章提供依据。
4.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规范属于卫生法渊源。
6. 卫生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
7. 地方性卫生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地区内有效的有关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
8. 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是卫生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由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
9. 法律解释由国家机关对特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我国的法律解释主要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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