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0-17
这要综合考虑。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因为子女成家立业生子之时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恰恰相反,此时的子女应当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而以近段时间的房价而言,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几十万元,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不代表即为无偿的赠与。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系基于赠与向二被告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本案款项的支付应为借款而非赠与。但由于之前是一家人,随礼时未要求出具书面凭据也从未要求过偿还。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形下,一般宜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很多时候,发生纠纷时,出资父母会让自己的子女事后补一张借条,按道理来讲只有这种补写的借条的话是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的,因为父母和子女之间有严重的利害关系,这种补写的借条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作证其真实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