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不可以拆除。
消防设施,一般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建筑消防设施是火灾发生情况下用于火灾报警、灭火、防止火灾蔓延扩大,保障遇险群众疏散逃生的重要公共设施。《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任何人包括业主,都不得私自拆除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