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房产新政策最新消息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04
2024年房产新政策最新消息①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除了通过一城一策调控政策持续稳住楼市,只要限价持续,新房二手房价格倒挂,房价不再上涨,有利于刚需解决住房问题,买房节奏可放缓,有助于市场回归理性。其次,房贷利率将所有回调,贷款成本降低。最后,引导房价合理回调,将有助于市场预期转变,供需关系也会更加平稳。加上没有更大力度的刺激政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未来的市场的主要走势。也就是说,政策基本上不 2024年房产新政策最新消息 ①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除了通过一城一策调控政策持续稳住楼市,只要限价持续,新房二手房价格倒挂,房价不再上涨,有利于刚需解决住房问题,买房节奏可放缓,有助于市场回归理性。其次,房贷利率将所有回调,贷款成本降低。最后,引导房价合理回调,将有助于市场预期转变,供需关系也会更加平稳。加上没有更大力度的刺激政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未来的市场的主要走势。也就是说,政策基本上不会允许房价继续上涨,后期政策的制定,都是考虑更好的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②棚改拆迁问题 一轮棚改货币安置的政策过后,全国房地产库存已经回到了安全边际线,从去年国开行收回棚改审批,棚改货币化安置随即收紧,未来棚改的数量将逐渐减少。从政策的表述来看,房地产调控大方向不会变,棚改只会稳步推进,解决低收入无房的刚需住房问题,才是政策的重心。换句话说,棚改仍然还会进行,但是将会减少拆迁户赔钱的比例,改为回迁安置。 ③租房问题要重视 早在此前,国家发展租购并举,推进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以及企业自持用地,引起了广泛关注,业内人士表示,从房地产发展的角度看,集体用地入市是大势所趋,这和国家发展租赁市场有关。 ④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房产税只会迟到,不会缺席。现在时机基本已经成熟,应该很快会推出,这是大势所趋。但房产税具体什么时候出台,值得我们关注。政策稳步推进房产税,可能还有一定的时间,但是不会太长。房产税出台将有助于让一部分投资炒房者手里的房子回到市场,那么将有利于楼市健康稳定。 2024最新房产政策 政策

1. 2015年3月30财政部:个人转让两年以上住房免征营业税 内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更多行业内容可查询房地产行业分析及市场研究报告 政策

2. 2015年3月30日央行:“二套房贷款首付比降至四成” 内容: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 政策

3. 2015年3月20日福建出台新政“闽七条” 内容: 1)首改房认定放宽; 2)支持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首付比例降低至20%; 3)支持住房贷款,本省金融机构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4)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商品房享“团购”优惠; 5)打通转换通道多渠道促进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 6)试推共有产权住房,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 7)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政策

4. 2015年3月27日国土部住建部联合发文救市,严格控制供地规模,改善供求关系 内容: 1)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 2)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3)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4)加大市场秩序和供应实施监督力度 政策

5. 3月15日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答记者问透露房地产市场发展利好信号 内容:总体而言,李克强总理的答记者问,释放了诸多房企利好消息,但无形中也对房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房企们不应该因为政策利好而沾沾自喜,而是应该抓紧时间“调结构”,做“升级”,等下一个“风口”来临时,才能做到迎风起飞,而非被风刮跑。 1)经济稳增长是新常态,支柱产业房地产必将受益 2)总理要求金融更好的服务经济实体,融资环境宽松可期 3)去行政化是主旋律,楼市政策有望延续市场化格局 4)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或将带动新一轮开发投资增长 5)互联网+”或将助力房企进行产业升级 6)鼓励“走出去”和“引进来”,地产行业预期向好 房屋买卖最新政策2024

一、房屋买卖新政策,契税征收的方式 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

1、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 满足任一条件的消费者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离休或者退休;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并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可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情况 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需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的;无房职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3、自行缴纳公积金人员 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在正式单位上班的职工才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送审稿首次提出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自行缴纳公积金。

4、缴存金“限高保低”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础参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5、缩减管理委员会人数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证明 送审稿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 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民法典》第310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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