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是研究生与学校确立教育服务和管理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

研究生学籍必须通过注册、备案取得。被中国政法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具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

第四条被中国政法大学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患有疾病或因身体不便无法在校学习;

2.出国(境)留学;

3.工作需要(含创新创业);

4.其他确实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形。

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之日起1周内,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查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或2年。

第八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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