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取得原则是

如题所述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取得原则如下:
1、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商标注册程序如下:
1、商标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所属地商标专利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专利局在受理后下发受理回执及受理日期号;
2、商标申请资料提交,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向申请的商标专利局提交相关拟注册商标申请的相关材料;
3、商标专利局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交由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
4、审查员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后对商标进行公示登报;
5、商标自公示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人均有权利对其商标提出异议;
6、异议期结束后,商标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则商标注册成功;
7、对注册成功的商标进行登记造册并下发相关商标证书。
综上所述,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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