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正文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公文,全称公务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用来办理公务、有一定格式的应用文。公文办理公务,就是以文字的形式实施管理。公务,应该包括内务即内部管理和外务即处理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公务还分为政务和事务:政务是社会组织领导所主管的人员安排和组织发展的大事;事务是社会组织全体成员从事的业务性、日常性的工作。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发文机关一般要写全称。也可盖印,不写发文机关。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间,作为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的凭证。
公文的适用范围:
1、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2、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3、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4、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5、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6、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7、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8、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9、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10、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