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主权

如题所述

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应遵循自主原则,即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行动中,他们需遵守法律法规,并与原单位保持协议约束。

针对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需妥善处理。已明确为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按照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需通过协商界定产权,对于挂靠关系和贷款担保,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不享有资产权益,但若有连带责任,需追偿或转为投资。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归个人所有。对于未明确关系的技术成果,可根据市场竞争力和各方投入重新界定产权。

国有和集体企业可以吸收本单位业务骨干为股东,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业务骨干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在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背景下,国有科研机构和高校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明确投资回报比例,保障企业有足够的发展资金。同时,要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研发团队的稳定,赋予他们在经营决策、用人和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防止资源的随意摊派或无偿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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