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院校退费规定

如题所述

1. 民办学校规定学生退学费。学生在缴纳学费后,如有特殊情况退学或提前完成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退还未使用部分的学费。
2. 学费标准的制定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高校收费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对于没有规定的部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 民办学校可以向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同义词替换),对于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便利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按照“学生自愿、实际发生、及时结算、定期公开”的原则收取,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起统一收取。
4. 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学校类型和归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由这些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5. 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设定,由民办学校自行决定,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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