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风险分类标准

如题所述

1. 涉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开发活动,这些微生物按照相关规定必须在生物安全四级或三级实验室进行研究,属于高风险等级。
2.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研究开发活动,同样须在生物安全四级或三级实验室进行,因其潜在风险被归类为高风险等级。
3.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出的第一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高风险等级。
4.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所涉及到的生物战剂、病原微生物或毒素的研究开发活动,因其潜在风险被划分为高风险等级。
5. 涉及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开发活动,这些活动因其潜在的高风险被单独列为高风险等级。
6. 人工合成活动,特别是涉及存在活性微生物的研究,属于高风险等级。
7. 存在重大风险的人类基因编辑等基因工程的研究开发活动,被归类为高风险等级。
8. 其他具有同等潜在风险程度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也属于高风险等级。
9.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开发活动,须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属于较高风险等级。
10.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样须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因其潜在风险被归类为较高风险等级。
11.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第二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较高风险等级。
12. 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类基因编辑等基因工程的研究开发活动,被归类为较高风险等级。
13. 其他具有同等潜在风险程度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也属于较高风险等级。
14.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四类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开发活动,须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属于一般风险等级。
15.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第四类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样须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因其潜在风险被归类为一般风险等级。
16.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一般风险等级。
17. 存在一般风险的人类基因编辑等基因工程的研究开发活动,被归类为一般风险等级。
18. 其他具有同等潜在风险程度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也属于一般风险等级。
以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分类,依据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潜在风险程度,将其分为高风险等级、较高风险等级和一般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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