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式样十四

如题所述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于(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中表示,申请人/被申请人:


针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鉴于(举行听证的理由),决定于(年份)年(月份)日(具体时间)在(举行听证的具体地点)举行听证,以进一步审查相关事项,请确保携带所有相关证据材料,准时出席。


听证将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员为(听证员姓名),记录员由(记录人姓名)担任。如在听证过程中,您认为任何相关人员需要回避,请在听证开始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该通知书的日期为(年月日)。此通知书共四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持一份,其中一份存档,另一份作为存根。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扩展资料

为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2012年4月6日,公安部以公通字〔2012〕16号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该《法律文书(式样)》包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转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函等21种式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 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修订)》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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