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表明资源的有效使用与初始产权的界定

如题所述

科斯定理表明资源的有效使用与初始产权的界定无关。

科斯定理通常的说法是 : 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进而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明确产权和交易成本,钢铁厂生产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但这些只是“私人成本”。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则是社会付出的代价。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于是,经济学家提出要通过征税解决这个问题,即政府出面干预,赋税使得成本高了,生产量自然会小些。

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1910年12月29日-2013年9月2日),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曾提出“科斯定理”,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

科斯定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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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Robert Cooter

• 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

•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 (Pareto) 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 可以这样认为, 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 这种观点认为: 保障法律的效率, 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 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 谈判所花的时间, 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 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 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 “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Schultz,1977)。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 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 从而增加利润。 因此, 垄断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 通常将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区分。 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 因而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

• 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

• 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D

话说企业三大定律

科斯定理是指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科斯定理是指在交易成本很低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来解决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

科斯定理的意义

科斯定理的理论意义在于,深刻地揭示了在交易成本多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影响。这就使制度安排在传统经济学中被当作既定前提的因素。科斯定理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快速发展有着促进的作用。

科斯定理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科斯定理的提出为解决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措施。科斯定理的提出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也有可资借鉴之处。科斯定理强调了市场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科斯定理在环境保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科斯定理”是怎样理解的?

近日有幸听了 华杉老师在得到APP上的热门课程《跟华杉学品牌营销30课》 。课程最后华杉老师总结出的企业三大定律,可以说是这门课程的点睛之笔, 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所有企业理论最为基础的底层逻辑,恰如牛顿运动三大定律之于经典力学理论的基础作用。

其实这企业三大定律没有一个是华杉老师自己提出的。因为它们每一个都是诺奖级的理论贡献,如果真是华杉老师提出来的,那我们普通大众或许就很难在这里听到他的课程了。但华杉老师难能可贵和技高一筹的地方在于他能将这三个定律总结在一起,而 这三个各有其解释力、逻辑力和生命力的定律放在一起,不管华杉老师说不说或有没有意识到,它们就自动地发生了化学反应,释放出了无限丰富的意味。

经济学中有那么多定律、定理,为什么华杉老师会选这三个作为他心中的企业三大定律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具体介绍一下这里的企业三大定律分别都是谁家的什么定律。

第一大定律就是大名鼎鼎的科斯交易成本定律。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又称交易费用,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他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 交易成本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以及“利用价格机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

交易成本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交易成本理论与另一个同样著名的概念:科斯定理,也有很大的相关性,毕竟都是同一样人,基于差不多同一种思想提出的。但科斯定理主要阐明的是资产配置和归属问题,简单说就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谁用的好,资产最终就是谁的。 而交易成本理论的根本论点在于对企业的本质加以解释,以及由此说明交易成本发生的原因和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所起的作用。 具体来说就是,由于经济体系中企业的专业分工与市场价格机制的运作,产生了专业分工的现象。但是使用市场的价格机能的成本相对偏高,所以就形成了企业机制,而企业就是人类追求经济效率所形成的组织体。

对一个企业来说,任何可能产生交易费用的地方,包括生产、管理、培训、销售,理论上都既可以通过内部交易达成,也可以通过外部交易达成(可以简单理解为事务外包)。而内、外选择的平衡点就在于整体交易费用最小,而这也恰恰是人们建立企业的原因和目的所在。但就内、外部交易各自来说,也都是要最大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首先,对外的市场工作、品牌工作,以及营销工作,就是要降低外部交易成本;其次,对内的组织变革,绩效考核或优化管理,就是要降低内部交易成本。总之,企业的一切的行为,都可以归结为成本的降低,包括所有颠覆式的创新,都是为了要降低更多的成本。 所以企业必须首先要从成本的角度去理解自己所做和将做的一切。

而在国家层面,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最本质的差别也就是整体社会交易成本的差别。 所以理解和遵从交易成本的定律,不仅有助于人们从企业自身理解和运作企业,也有助于人们从社会和经济的大环境去定位和发展企业。

第二大定律是德鲁克社会职能定律。 管理大师德鲁克认为:“ 企业是社会的器官,是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就是一个商业机会,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就是一个巨大的商业机会。 ”所以企业的定位主要就是社会责任的定位,承担了什么责任,解决了什么问题,就实现了什么价值。如果一个企业做不下去了,行将被社会与市场所淘汰,那只是说社会已经有了更好的选择,而企业所能做的要么就是破产关门,要么就是重新定位自己的社会职能。就像人体的器官,基本没有什么多余的,但如果因为身体的变化使某个器官变得多余,那身体必也会毫不留情地将它抛弃。而作为器官避免被轻易摒弃的唯一出路就是尽量做身体上更重要、更不可或缺的器官。 但选择也是有成本的,所以遵从第二大定律的前提,首先是得认清和遵从第一大定律。

第三大定律是熊彼特创新利润定律。 创新理论的鼻祖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这本书里讨论了“经济为什么会发展”这个问题。 他认为,经济本身是不会发展的,经济发展是经济以外的现象带来的,这个现象就是企业家的创新。” 经济本身不会发展的意思是说, “经济的本性就是循环往复,能循环就可以,是不会自发地向上发展的。只有出现了企业家的创新,才能往上发展”。 此外,他还指出企业家的创新不是单个出现的,而是一波一波出现的,出现一波,就带来一轮经济增长。熊彼特以此来解释经济周期的现象。这就是为什么农业社会一千年也不发展,但有了蒸汽机,出现了工业革命之后,两三百年之间经济一下子就发展起来了。

而且熊彼特认为蒸汽机,还有其他很多重要发明本身并不能算创新,只有当一个企业家把这个发明成果用于建设一个商业组织或生态之后才叫创新。而且也只有创新才能获得真正的利润,因为商品的价格总是会无限趋近于成本,所以没有创新时获得的利润只是在维持盈亏平衡,是利润的假象,是社会付给企业管理者的工资而已。

华杉老师说,企业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考察自己,看自己赚的究竟是利润,还是管理工资。如果赚的只是管理工资,那就意味着是在没有创新利润的盈亏平衡点上挣扎。很明显,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就离破产和被淘汰的命运不远了,所以说企业只有通过追求创新利润才可能持续良性发展。

而在熊彼特看来,真正的企业家精神就是创新的化身,并且 他认为一个企业家只有很短暂的几年才能被称为企业家,企业家不是一种阶层,而是一种状态。也就是说,没有创新,一个人就不是企业家,也不能获得利润,只是拿管理工资的企业管理者。

而正如牛顿运动三大定律中有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万有引力。 华杉老师总结的这个企业三大定律中其实也是有着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那就是企业的生存或者说存活下去。而这大概也就是为什么华杉老师要将这三个定律作为他心中的企业三大定律的原因。

那么企业何以生存或者说存活下去呢? 答案就在《资本论》中的著名公式:商品价值=c+v+m,即商品价值 = 不变成本+可变成本+剩余价值(利润)。 商品价值就相当于同类商品由市场决定的价格,这个通常不是企业家自己所能决定,而必然是由消费者偏好和市场供需关系所共同决定。 而企业要想生存或者说存活下去,就必须要有足够的剩余价值,即利润,唯如此才可能滚动发展不断壮大。否则,就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面临的必然是破产和被淘汰的风险。 企业基于对生存和存活下去的追求,就必须想办法放大利润。 由于同一品类商品市场价格的相对高低并不由企业决定,所以企业第一个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在成本上作文章,也就是企业第一大定律,即科斯交易成本定律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如何更好的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就必须进一步在企业第二大定律,即德鲁克社会职能定律中寻找答案了。第二大定律的关键就是企业对自身发展的定位和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而这两者又是相辅相成,互为影响的。企业只有找准定位才可能更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但这个定位又与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息息相关。因为企业本质上就是为社会打工的,如果企业不能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能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那企业对社会根本上来说就是没有用的,那交易成本也就等于是无限大的,所以这样的企业也必然会被社会迅速地淘汰出局。但即使降低了成本找到了定位,企业生存和存活下去的问题也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就如同会省钱会过日子的老妈妈绝没可能攒钱攒成富翁。 而企业要想根本上解决生存和存活下去的问题,不仅要有利润,甚至还必须得有 能够灌满利润蓄水池的超额利润 , 否则,一旦来个天灾人祸,企业抗不住的话还得玩完,那也意味着,还是没有根本解决生存和存活下去的问题 。

所以,沿着生存和存活下去的主线,必然还要再进一步走到企业第三大定律,即熊彼特创新利润定律。 只有创新利润才是真正的利润,才是可能获得超额利润的利润之源。而企业只有账面现金足够多,也即利润蓄水池足够大,才能无生存之忧,才能有不惧风险、长久存活的可能。

最后想说的一个问题是,读者可能要问我,华杉老师总结这企业三大定律,以及我又在这里费劲帮他阐释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那我反问一句,牛顿总结运动三大定律以及万有引力定律的目的是什么呢?我觉得道理其实都是一样的,就是发现事物的底层逻辑,就是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然后用理论更好地来指导实践,原委大抵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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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发现,一旦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指财产使用权,即运行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规范并不影响合约行为的结果,即最优化结果保持不变。换言之,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斯蒂格勒(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将科斯的这一思想概括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并命名为“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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