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单方违约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您好!我和爱人于去年8月份跟北京的一家”我爱我家”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我们是出租方。“我爱我家”于上月春节期间(2月10日左右)致电我们想延期合同一年,我们未同意,他们表示再商量。今天(3月8日)收到他们于3月6日打印的信,说房租他们将交于2月29日,另支付我们合同违约金年租金的15%,并要求我们3月10日之前联系他们,否则一切责任自负。信封上盖的邮戳为3月8日。我们看了下合同,才发现合同上有“如他们提前终止合同需支付15%的违约金”的条款。我查阅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里的第二十项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合同。并且合同里有“甲方(即我)无任何违约行为,乙方(即“我爱我家”)提前解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须支付甲方房屋年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还应给予赔偿”的条款。请问像“我爱我家”这种未经和我们商量就擅自约定房屋租赁到期日的行为,我们是否有权利追究其给我们带来的经济损失?谢谢!

合同已经有约定了(他们违约赔15%),想多要一些钱,确实有些困难,
如果中介公司收取了其他的费用,例如:卫生费、管理费、取暖费、物业费等等,可以向其索要剩余日期的部分。——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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