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外来打工妹,高中毕业就来到广州花都找工作,现在花都区的新华镇国光厂作质检员,厂里宿舍安排我同几个厂内员工住在2栋601房,进去后发现不是同一部门,也不是同一个厂,但都属于国光厂,9/15日是发工资的一天,我9/16日拿银行卡去查卡,那时东西都还在,9/17日、18日我没有去看我的包,直到9/19日,也就是今天早上,因为身上没钱买早餐,就想从钱包拿钱买早餐,结果发现放在钱包里的银行卡,身份证,现金及一些物品不见了,接着我就报了警,立了案,但是他们并不是特别愿意去调查,只是草草的应付了我,等消息!我想请问企业有责任吗?我有权向他们索要赔偿吗?企业不同意,我又该怎么办?哪位好心人,请你们帮帮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