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某单位想为合同工投保\"团体人生意外伤害险\",就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两家的业务员到单位联系业务.对此单位有两点要求:(1)单位要成为受益人为日后出现意外好减轻一定的负担;(2)选择条件优惠的公司.除了第二点外,问题的焦点就在第一个要求上.人寿业务员说能以单位作为受益人;太保业务员告之只能以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单位作为受益人是不符合保险法的.能专家明确的告诉我!恳切的希望得到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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