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带着上述资料,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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