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需要符合的条件,具体如下:
1、无劳动能力的人;认定范围: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及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劳动能力。(有的地方可能将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都纳入了范围)
2、无生活来源的人;认定范围: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规定的(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部门制定,根据地区发展水平有所差异),视为无生活来源。另外,特困人员收入认定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在全国不同的地方,“低保户”的标准有所差别。但低保户的人均年收入一般都低于5000至14000元以下;
3、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这一部分人,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或者有法定赡养人,但是赡养人或者抚养人无赡养能力。认定范围: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另外,特困人员中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申请流程是什么: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要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要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另外,现行政策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主动发现),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应当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要遵循本人自愿申请的原则。
2、村(社区)委会评议、公示,村(社区)委会民主评议、公示后无异议的,填写五保供养协议书,并报镇审核;
3、镇审核,镇社会事务办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4、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5、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及供养金,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和供养金。
特困救助供养终止程序:特困人员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经审核核准后,要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1)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特困救助供养待遇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都有哪些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由政府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资金解决。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政策待遇。丧葬事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按照供养人员生前愿望、遗产情况和亲属意愿等,可选择安葬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公墓的公益墓地,或实行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自然葬法。
5.对符合规定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以怎样形式进行供养呢?
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集中供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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