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是什么?哪些证人证言不能取信?

如题所述

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是1、意见证据规则,2、证据能力规则,3、证据的合法性规则,4、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除了这些规则内的其余都不能取信!

1、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

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第一个方面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第二个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3、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4、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

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5、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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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15
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如下:
(一)意见证据规则
在阅卷时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该证据不能做定案根据。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第2个回答  2022-01-12

证人证言采信的规则有下面五种:

(一)意见证据规则

1、证人作证的规则必须首先被意见和证据规则所掌握。



2、意见规则证据意味着证人证词的内容应该是个人感知的陈述,不应该是推测,推断,批评和推断的证词。



3、在阅读这些文件时,我们发现证人的证词是推测性的和批判性的,我们可以直接说,这不能建立在最终案件的基础上。



4、观点证据规则有一种例外,即它应该是个人感知的,而不是推测的、批判的或推理的。但是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来判断,除了根据事实。



(二)证据能力规则



1、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指证人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证人的身心状况是否影响证词。这一点是在作证的时候。



2、明显陶醉,麻醉或精神病的证人提供的证词不能被用作证据。



3、有两种判断。第一个方面是判断作证的时间;第二个方面是判断这是否发生在现场。如果这发生在现场,可能是因为当时我们不能正确地感知事实,所以我们应该集中精力研究这一方面。如果不可能作证,我们可以直接得出结论,不能作出最后的决定。



4、证据能力的规则应该关注年龄和认知水平的问题。这一问题不应与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相混淆。在审查证据时应注意这一问题。



5、此外,证据能力应当与证据能力分开。如果没有正确表达,就没有证据能力。如果没有证据能力,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有什么证据?有几个可以用作证据,但需要比较证据的大小。



(三)证据合法性规则



1、取得证人证言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下列取得证人证言的方法,不得作为结案的根据:



2、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3、未经单独讯问的证人取得的证词;

4、书面证词未经证人确认和签名(盖章)和指纹;

5、询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和不懂当地语言的外国人时,应当提供未提供的译文。

6、总之,应当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进行分类和全面审查。



(四)瑕疵证据的更正与质证

如何取消证人作证的证据:



1、证人证言笔录未填写询问人、记录人和法定代理人姓名、询问起止时间和地点的,可以从证据客观性的角度进行质证。

2、讯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要求的,如茶馆、旅馆或拘留中心。在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证据是通过残忍、不人道、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暴力获得的。可以从这个角度进行盘问;



3、证人未被告知其义务和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到欺骗或者威胁的角度进行盘问;



4、如果询问记录反映同一询问者在同一时间段内询问不同的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证据是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伪造证据的角度来判断的。



(五)法庭受理核实规则



1、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词与他在法庭上的证词相矛盾。证人可以在法庭上对其证言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证明的,应当接受法院的证言。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且其审前证言有相关证据支持,可用于庭前证言。



2、法律中有两个条件,一是否作出合理的解释。另一个问题是,案卷中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何接受信用取决于这两个原则。

证人证言不能采信的情况有下面三种:

(一)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二)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证人或者当事人事后关于案件情节的描述,存在根据利害关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

(三)证人没有直接参加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证据,故其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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