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的补充协议这种情况合理吗?如果解除合同的话必须支付这些违约金吗?

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合同期限的前两年为技术培养期,如果在合同期内辞职就要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果要乙方续约,乙方不续约的话也要支付给甲方5万元作为违约金。并且其中还有一条是在合同期满后,甲方要给乙方一定的工作调整,要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那意思是不是在这个合同期工作时间就不是固定的,可以是单位自行制定的呢?这是我即将要签的一份合同,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不希望因为自己的无知使将来的工作中出先不愉快的事情,烦劳精通法律的朋友帮忙指点下
甲方是公司,乙方是本人,谢谢

抱歉,如果您能把甲方、乙方到底是谁说清楚,我才有办法提供自己的看法。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但是,如下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以得知您任何时间辞职而导致的违约金都不得超过培训费的。
第二个问题,无论时间怎样制定总是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可能让您一天工作超过8个小时等等的违法规定,如果这样规定就是违法,那是无效的。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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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09
劳动者参与过用人单位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条款,但是承担违约金赔偿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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