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蒋共同防御条约原文

如题所述

「美华(蒋)共同防御条约」成立

以韩战‧越战都不如所愿的扩大为第三次世界大战而极抱不满的蒋介石、一听到艾森豪威尔采择杜勒斯的提议、即以和平手段将要由联合国来收拾金门炮战的消息、居然表示反对。蒋介石觉得金门危机若被提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来是恐会惹起在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问题、二来是趁机要把美国牵入中(共)美战争的企图将归失败。於是、蒋介石决意主张缔结美华(蒋)间的军事条约、以期後日的机会(参阅Ibid p.465)。

原来、美国从早就想把蒋家政权编入「东南亚条约机构」、但遭英‧法两国及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的反对、而未得实现。因此、对美国来说、为了防止台湾落入中国(中共)手里、蒋介石所主张的「美华(蒋)军事同盟」案、即成为其所能接受的唯一办法(参阅「日本经济新闻」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九日夕刊)。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美国助理副国务卿罗波杜逊(Walter Robertson)访问台北、开始交涉美蒋之间的条约问题。这也与日蒋交涉和平条约时同样、蒋家政权主张包括全中国大陆为条约适用的范围、而美国却主张连金门马祖等大陆沿海岛屿都要除外、以致交涉费时两个月。

到了同年十二月一日、双方才达成协议、而发表「共同声明」如左:

「一、美国与国府完成了为缔结共同安全保障条约的交涉。该条约将与美国在太平洋地区所缔结的其他安全保障条约同样形式。该条约将承认条约国双方对於台湾‧澎湖岛及美国管理下的西太平洋诸岛安全保障是利害一致的。并且、关於在条约双方管理下的其他领土、协定在这条约中、将留下把其包括在内的馀地。同时、该条约是准备对付所包含地区的安全保障受到武力攻击的威胁、若发生这种威胁或攻击之际、决定对此将随时商讨。

一、该条约必与美国在太平洋地区的其他诸国业已缔结的种种集团防卫条约所形成的集团安全保障机构结合、并给予强化的作用。同时、这些协定将形成把西太平洋地区对共产主义侵略防卫所不可欠缺的堡垒。美国与国府之间的这条约、与甚他条约同样、本质上是在防卫。并且、双方再确认由此条约将由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及其原则有所贡献」(参阅日本「朝日新闻」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日夕刊、三日)。

翌日的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日、由美国国务卿杜勒斯与蒋家政府外交部长叶公超、在华盛顿签定「美华(蒋)共同防御条约」。其内容如左:

「此条约的缔结国、再确认对国际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及原则的信念并要与所有的国民及所有的国家和平共存的愿望、并且、希望强化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机构、同时、互相自豪的想起两国国民在前次战争中以同情及互相的理想为纽带、对帝国主义侵略者共同对抗及斗争而团结的关系。为了使任何的潜在侵略者不能错觉缔约国的一方在西太洋地区陷於孤立、希望公然且正式的宣言两国团结的意识与对来自外界的武力攻击将进行自卫的共同决意、并且、在西太平洋地区更进一步的安全保障制度迄未发展之间、希望强化对於维持和平与安全的集团防御的两国现有的努力、而协定:

第一条(纷争的和平解决、禁止行使武力) 缔约国约定基於联合国宪章、以不危害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的和平手段来解决自国被卷入的国际纷争、并在其国际关系上、不以与联合的目的不两立的方法来以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

第二条(防卫力发展) 缔约国为了更加有效的达成此条约的目的、由自助及互相援助、单独及共同、维持且发展对缔约的领土保全及政治安定的来自外界武力攻击及共产主义者的破坏活动的、个别的及集团的抵抗能力。

第三条(互相协力) 缔约国约定为了强化自由诸制度并促进经济进步及社会福利、而互相协力、并为了达成这些目的个别的及共同的继续努力。

第四条(协议) 缔约国关於实施此条约、透过自国外交部长或其代理随时进行协议。

第五条(对武力攻击的行动) 各缔约国认为在西太平洋地区对任何一方缔约国领域的武力攻击、即危害自国的和平及安全、且基於自国宪法手续、宣言为了对付共同的危险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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