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乡镇企业有什么扶持优惠政策

又有什么程序和要求才可以得到扶持?

(一)、资金信贷:国发(1993)10号文件《关于促进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规定: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可以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国发(1992)19号文《关于批转农业部",关于推动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报告“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发展乡镇企业。中发[1997]8号文件规定:鼓励和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贷款东西合作示范项目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及扶贫开发贷款等,都要及时足额到位,并逐步有所增力;各银行、信用社和其它非银行金融组织要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效益优先“的原贝则,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逐年增力信贷投入;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周转金,重点扶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和农副产品加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二)、税收:中发(1995)6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起,国家不再对乡镇企业征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对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8号文件)规定: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农建农和补助农村社会性开支;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短于以下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减征企业所得税3年。中发[1997]8号文件规定:对于国家规定扶持乡镇企业或适用于乡镇企业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都要切实兑现。乡镇企业用于补农建农和补助农村社会性的开支,在应缴所得税额中相应减征。中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不受项目规模大小限制,均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三)、技术改造:国发(1992)19号文件规定:加快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对乡镇企业集体骨干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的,可以适当提高。要把乡村集体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科技开发项目,列入各级有关部门的技改、科技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国发(1993)10号文件规定:允许多镇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作为企业技改和新产品开发资金;中发(1995)6号文件规定:允许乡镇企业从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中发[1997]8号文件规定:对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要逐步加大对农副产品加工、农用工业、出口创汇和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乡镇企业的贷款和投资支持力度。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开发所需资金按规定据实列。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年折旧率。乡镇企业要”加大科技资金投入,加快科技进步步伐。 (四)、人才职称:国发(1987)6号、8号文件规定:放活科研院所,放活科技人员,允许其与乡镇企业进行联合,科技人员可以到乡镇企业工作。国发(1993)19号文件规定:乡镇企业是大中专毕业生最能大显身手的场所之一。国家教育部门要鼓励大中专生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职,对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凡是能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要继续保留国家干部身份,行政关系保存在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免除见习期,其工资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为了提高乡镇企业的整体素质各有关大中专院校要为乡镇企业定向培养人才,并列入各级教育部门的计划;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要增加适用于乡镇企业的专业;通过职业教育,不断扩大乡镇企业的人才后备资源。农人发(19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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