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如何维权

我们是20层相对独立单栋商品房。能否成立业主委员会?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我们是独立的楼,没有小区,但是却和隔壁的2栋楼发电机什么的是一起的。 现在我们要成立业主委员会,街道却说我们不是独立小区不能成立。
现在的情况是,我们物业管理混乱还乱收费,想成立业主委员会另外聘物业公司,但现在物业公司是镇里的,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以我们不是单独小区为由不让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我们是否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才可以维护权益?我们整栋楼所有人都同意了,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难道就不能更换物业公司吗?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有

一、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解读: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指导不等于领导,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如果他们不指导,则属于区、县小区办不作为,并不影响业主自行成立业主大会。

北京对区、县小区办规定的这方面的工作时限可参照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文的规定:“拥有10%以上业权的产权人(代表)书面申请自行组建管委会的,各小区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组建条件的书面答复。”

而一个物业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北京可参照以下两项规定:

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规定:“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在组建管委会时、凡已入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符合《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管委会的条件,应一并选举产生管委会,不再分次选举。对于住宅小区尚未入住、投入使用的部分,管委会应给未入住区域的业主预留产权人代表份额和管委会委员席位。”

如果该20层的楼符合以上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就应该成立 否则 就要联合物业所管理区域来成立 主要是看物业管理区域有多大

参考资料:http://iask.sina.com.cn/b/10068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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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可以。

    不要整天把维权挂在嘴边 。

    要会发动群众、要有贡献精神。

    阎王好见、小鬼难缠” 。

  提示:具体的可以参考《物业管理条例》。

  还可以参考http://iask.sina.com.cn/b/10068421.html

  



第2个回答  2019-04-23
既然不能成立业委会代表,可以直接联络所有业主联名维权。联络尽可能多的业主一起找物业谈判。推荐一个微信小程序-好签,可以用于收集所有业主的签名。也可以向相关物业管理部门投诉,包括不限于房管局物业科,街道办物业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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