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申报新专业需要哪些手续

如题所述

下面是总则!!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北京大学成人脱产、夜大学、函授及远程(网络)教育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第三条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习年限:专科、大专起点升本科为2—5年;高中起点升本科为3—6年。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持《北京大学入学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请假,并附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在入学手续后经审核合格即可填写有关表格,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新生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凡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有关部门查究处理。第六条新生如因病或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并重新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时到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继续教育部注销其学籍。第三章课程选修第八条学生注册时,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要求和教学进度,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教师指导下制定学习计划。第九条每学期期末,院系公布下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经本专业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可在本院系、函授站、远程教育教学中心选修不同年级、教育形式、层次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课程(本科生不可选修专科课程)。第十条学生所选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该课学分。必修课程须重修或重考;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或重考本门课程,也可以换选其它选修课程。第十一条学生选课时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不得相互冲突;(二)拟选修的课程,若有先修课,应修完先修课,方可选修本课程;第十二条学生选读本专业以外的课程时,须经过本专业主管领导的批准,还须遵守开课单位的有关规定,得到开课单位的批准。第十三条学生选课后应按所选课程上课。如需要退选或加选,可在每学期第四周之前,退选或加选手续。学生未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试,以旷考论处,必须重修或重考该课程;学生未加选手续而参加考试的课程,不给成绩,不获学分。第十四条学生所修读的选修课获得的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要求的学分数时,超出部分如实记录为选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的学分。第十五条学生可以在申报毕业前,重修已经通过的成绩不理想的课程。第四章课程免修第十六条持有北京市成人本科教育英语统一测试合格证书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四级(含四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专科、本科的公共英语课。持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合格证书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专科的公共英语课。第十七条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现在读的非英语专业的专科、本科的公共英语课。第十八条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证书或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专科、本科的公共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第十九条计算机专业的专科毕业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本科的公共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第二十条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哲学、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等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专科、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的公共政治课。第二十一条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具有本科、专科学历现在读第二学历的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已经学过且与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等相当的公共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学生申请免修本科的专业基础课,其原课程考试成绩须在75分(含75分)以上。第二十二条持有北京大学教务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部核发的课程考试成绩单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与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课程,并且在毕业生成绩表上记原始考试成绩。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的学分数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毕业要求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四条学生除已获准免修的课程外,还持有其它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且该课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教学内容、授课学时相当,可向所在院系申请不参加面授,只参加期末考试。第二十五条使用虚假、伪造的证书、成绩证明(成绩单)课程免修者,一经查出即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本科学生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第二十六条已批准免修的课程(第二十二条除外),在毕业生成绩表的成绩栏内一般记“免修”字样。第二十七条申请课程免修,需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向所在院系、函授站点、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应毕业证书和在六年有效期之内的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北京地区学生由院系、京外学生由函授站、远程教育教学中心负责查验证书、成绩单原件,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交所在教学院系审核。院系在《课程免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证书、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继续教育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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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14
一、国家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答记者问时表示,义务教育阶段,每个中国公民都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除此之外,根据新近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非义务教育以外例如私塾的各类学校,按照《民教育促进法》和《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申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程序批准也可以。二、申请学程序:1、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类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收费许可证→财政局票据供应证。2、非学历的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类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有关专业业务部门进行审批→教育评估部门资质审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收费许可证→税务局票据供应证。三、事时限:1、申请筹设民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2、申请正式设立民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学的决定。四、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及市教委有关文件告知单一、申请条件:1、申请举民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民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设立民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二、提供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学校,举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者、培养目标、学规模、学层次、学形式、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学校的,举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三)具备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一)中的全部材料和(二)中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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