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建筑单位甲方若试图独自发包桩基工程,就可能构成违法行径。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尤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显示:
“我们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模式,同时也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一项具有完整性的建筑工程肢解为多个部分予以发包的情况出现。因为这种‘肢解发包’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至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中的第七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指出:
所谓‘肢解发包’,就是指建设单位在将原本应该由某一家承包单位独立承担完成的整个建设工程,非法地分解成许多个部分并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同样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同一条款,如果承包单位在承接了建设工程后,却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相应责任与义务,反而将其从承包单位手中接收过来的全部建设工程转交给了他人,或者以非法的手段将整个建设工程肢解之后再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交给其他单位进行承包,这都可以被视为‘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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