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标准一览表

如题所述

十级伤残标准如下:
1.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大于2cm²。
3. 全身瘢痕面积小于5%,但大于等于1%。
4.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 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法律依据包括《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工伤十级的判定标准包括:
7.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²以上)。
8. 手背植皮面积大于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9.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大于30%。
10.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1. 足背植皮面积大于100cm²。
12.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3.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4.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5.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矫正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 晶状体部分脱位。
23.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 外伤性瞳孔放大。
26. 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 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 铬鼻病(无症状者)。
30. 嗅觉丧失。
31. 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 鼻中隔穿孔。
36.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 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 乳腺修补术后。
40. 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 慢性轻度磷中毒。
42. 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 井下工人滑囊炎。
44. 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 一度牙酸蚀病。
46. 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未按此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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