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

如题所述

书证是指以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如贪污案件中的账本、日记,诬告陷害案件中的诬告信等。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只要证明是真实可靠的,那么其对案件事实就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往往比言词证据具有更大的证明力。但是书证容易被伪造,有些甚至是在被胁迫、引诱情况下形成的,因此书证需要被仔细审查判断,加以甄别。

(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为法定证据种类

证据种类是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只有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才能作为证据使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6种法定的证据种类,具体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这些证据种类基本能够满足当时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此外,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扣押书证的基本规则。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书证的非法排除规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书证的修改主要有两处。第一,修改书证在法定证据种类条文中的位置。1979年《刑事诉讼法》将“物证与书证”作为第31条第2款第1项的内容,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修改,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物证与书证分为2项进行列举,即书证位于第48条第2款第2项。这更加清晰地体现了物证与书证证据属性之间的区别。两者虽然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证据表现形式、收集、审查判断标准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立法上的修改,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更加重视物证、书证等实务证据的理念。第二,合理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正式确立关于书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收集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表现形式和形成方式具有多样性

书证的最主要特点是以其记载或者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现在社会具有丰富多样的方式来表达思想内容,如雕刻、图画等,因此书证的表现方式和形成方式也不是单一的,而是与时俱进的。书证的表现形式不仅是文字,也可以数字、图画、图形和符号等;其载体既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木头、石头、金属等其他物质材料;制作书证的工具既可以是笔,也可以是刀、印刷机等多种工具。

(二)书证具有思想性

书证以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来表述和反映人的思想或者传递信息,即具有思想性。这是书证的显著特点。同时,其反映的思想、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能够证明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事实。此外,书证所反映的思想、内容应该能够被一般大众所认识,不能够超出人类的认识范围。所以如果某些证据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如有豁口的锤子,这便不是书证,而是物证。

(三)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书证能够将一定的思想或内容固定下来,使得这些内容被真实地保存,即使载体具有破损,只要不影响具体内容,便能够反映案件事实。书证形成后不易轻易毁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易于长期保存。相比之下,人证物证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面临一定的变化,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就有可能失真。

(四)书证能够直接表明案件主要或者部分事实的真实情况

书证承载了具体、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其均能够直接表明案件有关情况,一般不需要其他中间环节辅助判断。比如,一份真实的借条就能够表明行为人之间的借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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