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跨省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如题所述

黑龙江省异地住院医保报销比例为60%。具体来说,如果黑龙江省户籍居民在其他省份住院治疗,可以申请异地医保报销,报销比例为60%。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报销比例是根据医保目录内的项目来确定的,不同项目的报销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异地住院医保报销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住院治疗符合医保目录规定等。如果不符合条件,可能会影响报销比例或者无法报销。

黑龙江省跨省异地就医门诊报销比例:
1、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3)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2、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为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和社保卡直接到居民医保结算专柜刷卡结算。一个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总额在50元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4O%,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3、农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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