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展销证的文件办理流程

如题所述

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若具备生产条件,可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需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食药监保化函[2011]405号】第五章,委托生产管理,第三十二条。
2. 委托企业应对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托企业应保证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食药监保化函[2011]405号】第五章,委托生产管理,第三十三条。
3. 委托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境内合法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持有《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三)具有与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的质量负责人;(四)具有与产品经营相适应的储存条件;(五)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记录。【食药监保化函[2011]405号】第五章,委托生产管理,第三十四条。
4. 受托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同剂型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二)具有从原料到产品全过程生产委托保健食品的能力和条件;(三)具有与委托产品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标准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四)具有完善的可追溯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五)生产场地、设备和其他条件应满足同一时期内生产品种和总量的要求。【食药监保化函[2011]405号】第五章,委托生产管理,第三十五条。
5. 申请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应共同向受托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申请表;(二)委托生产合同,包括基本要件、工艺流程以及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等;(三)委托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的平面布局图;(四)委托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五)申请委托生产产品的《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和委托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六)受托企业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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