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

如题所述

山西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第三章专门关注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根据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推动高效、低残留的投入品如生物农药、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和可降解农膜的使用,同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引导农业生产者转向更环保的选择。


第十八条强调了对禁止、淘汰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生产和销售这些禁止使用的投入品。对于限制使用的,销售者必须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包括用法、用量和适用范围,并进行口头提醒,确保消费者知情。


在农业投入品的流通环节,第十九条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需对入场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并签订质量安全责任协议。一旦发现禁止使用的产品,市场方需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相关部门。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第二十条要求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检查、索证索票以及进销货记录制度。这些记录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名称、来源、许可证号、数量和日期等信息,并保存两年,禁止任何伪造或篡改行为。


这些法规旨在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扩展资料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经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48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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