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债务问题急。。。

因为现在两个人的感情已经破裂,一年到头都是在吵闹,所以我现在打算离婚,想了解一下关于离婚后债务的承担问题。关于他借款的事项和我们婚姻的经过是这样的:2003年在深圳我们开始认识,那年的7月份他自己跟他表姐借了6万块钱用来做生意,写了借条,每年算利息的,到现在才还了1万多一点。2004年3月底,我们登记了结婚,6月份因为要买部大货车做物流不够钱,他又分别向他表叔、表婶借了3.5万和2.1万元(那时候因为怀孕没做事情,所有的决策权都在他),但到现在没还到1万元。2004年下半年,因为车况不好经常要维修,他又到处跟亲朋好友借钱周转(加起来有2万左右),都是不写借条而且当时我都不知道的,到现在也没还多少。2005年因为车辆亏损太多就把车转让掉,也没还到什么钱给别人,他当时有些精神崩溃了,在深圳找不到事情做就回南宁了,当时我还在深圳上班。他回来后又跟一些人乱混,还借了2.5万元的高利贷,我当时都不知道他用来做什么的,那时候没钱还他就差点没命,后来好好不容易才还上。2006年他什么都做不了还差点走歪路,我就回南宁了。

真实的,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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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2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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