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文化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文化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第四条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是文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十二)定期组织对文化系统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文化部有关司局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内容,指定专人,参与办理涉及本司局业务的行政复议案件。第六条 文化部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和涉及行政复议事项的司局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职责。第七条 文化部设立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制作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九条 文化部办公厅统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办公厅签收后应于当日转交政策法规司。

  文化部其他司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于当日经办公厅签收后转交政策法规司。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不属于文化部受理范围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政策法规司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可以就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征求相关司局意见,相关司局应当在2日内提出书面答复。第三章 审查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政策法规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第十三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政策法规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是文化部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供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与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政策法规司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书面通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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