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的虚构暂估成本没发票

前几年的虚构暂估成本没发票

到税务局申请代开进货发票,缴纳开票所需的税金,暂估凭证红字冲回,该进货的结转成本凭证红字冲回,补交因此少交的所得税。
暂估成本的方法:
一、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因此,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账,然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账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包括说的销售出库)成本。
二、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三、收到发票后的处理:
次月初,冲回暂估入库成本,以红字编制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四、取得发票后,编制正式入帐分录:
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公司 等。
暂估成本的账务处理对所得税的影响: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发票未收到前,可以暂估成本。暂估入帐的成本在汇算清缴前,若是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暂估的成本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必须调增纳税所得额。
暂估成本:就是购进的物品已入库,但是结算用的发票等手续没有到,为了账实相符,库存商品先入上账。待以后月份发票收到后,将原先入账分录用红字原笔重回,再按发票重新做一回购进即可。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即暂估行为出现了。这样的业务主要是由于相关的经济业务已经发生,但原始票据没有及时收到或者相关结算滞后,产生了资产的增加或者经济利益的流出。在现实工作当中,还表现为管理的脱节,比如采购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取得会计所要求的原始票据,导致一种不确定行为的发生,或者一些供应商或者客户有着自己特别的处理要求,不开具发票。对于暂估业务,一般的会计处理就是在当月进行暂估核算。简称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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