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年底的12月份如果对方公司给我们单位的公户打上款,是不是12月份年底必须得开出发票去?

我想问一下,年底的12月份如果对方公司给我们单位的公户打上款,是不是12月份年底必须得开出发票去?

年底的12月份如果对方公司给本单位的公户打上款,不一定必须要12月份年底开出发票,分析如下:
1、如果没有规定,完全是按照各个公司自己的财务制度来定;
2、如果公司的客户是一些大型国企,客户有自己的制度和年度结算周期,有可能不能接受本公司收款后不能当年开票;
3、如果当年收到款但不给对方开票,可以跟对方友好协商,争取一定延期;
4、关于收款的问题,属于公司自己账务处理的问题,和对方公司没有关系,公司财务负责人如果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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