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嘎查村、集镇、建制镇(不含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嘎查村是指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旗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要体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占补平衡、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与村镇规划相关的工作。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重点镇的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第七条 编制村镇规划以县域规划、农牧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的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定。第八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合理布局产业用地,统一设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产业用地布局可以打破区域界限。第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法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湿地、水源地、古树名木等,并划定保护区域。第十条 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集镇、嘎查村总体规划;建制镇详细规划;嘎查村、集镇建设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和嘎查村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交通、防洪、防火、防震、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商业、学校、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设施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建制镇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嘎查村、集镇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环境影响评价,近期建设工程和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第十一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编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进行公示,征求居民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二)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国家、自治区重点镇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规划,由市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第十四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报请审批村镇规划,应当提交送审报告、村镇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和规划文本、说明书、规划评审意见、居民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资料。第十六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其他村镇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