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专业 夫妻共同财产 应该怎样分配 1、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 婚姻法 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 1)、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离婚 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 。 3)、《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 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有限公司财产怎样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 有限责任公司 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 证据 ,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军人的相关财产在进行分割时,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情况和个人情况加以区分。相关的军人个人财产不予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相关的 共同财产 在这类分割时应积极的进行相关的分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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