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基本上庭前已经有定论的。不过,相对而言,当庭宣判都是案情比较简单,没有什么争议的案件。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公安机关侦查预审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假若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证据确凿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同时,人民检察院亦附有检察建议(判几年)。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被告人犯何种,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哪条,刑期如何,办案法官早已胸有成竹(并不复杂)。
一般而言,法庭经审理之后,法官不会立即做出判决,因为对于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判决的用语会有一个权衡、讨论、确认的过程,所以法庭审判一般都是择日宣判。如果法庭决定当庭宣判,一般而言就是案件的事实非常清楚,为了达到庭审的效果,刻意而为之,其目的多是为了宣传、教育、震慑,从而发挥司法的引领作用。
一般来说,假若需要当庭宣判的案件,开庭之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主管院长的主持下已将案件予以研究讨论,提出了初步意见(判几年)。刑事案件开庭中,如果不出意外,那么研究结果即是判决结果。有人说,即使是在看守所里时间长的犯人,对新进去的人,只要说实话,就能准确预料到他的刑期。这样说并不是他有多神,是见的多了就可以根据同样情况判刑结果,来进行预判。更不要说一辈子都在审案的法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