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包清工如果是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而在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应得的工程款的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2、如果工程包清工属于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则由违反规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的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