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收回加工的应税销费品用于直接销售.请问收回时会计分录怎么做?

如题所述

根据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在征收消费税。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方相关会计处理: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等科目
2.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3.支付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4.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借:库存商品
等科目
贷:委托加工物资
5.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
等科目
注意,销售时,不再计算交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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