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否有权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到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当事人撤回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民事撤诉制度体现了民事法律体系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保障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处分权,是现代民事诉讼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第十三条、一百二十九条、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这一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但是对于被告为多人的诉讼,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当事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随时可以提出申请,无论是对全案撤诉还是只针对部分被告,其请求都是合法的。但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享有最终决定权,即是否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当由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裁定。
  一、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诉讼属于撤诉的一种形式,因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第13l条第l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一律应当裁定不予准许。:
  1、申请撤诉必须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说服、动员原告撤诉。
  2、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撤诉申请。通常情况下,原告须向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必须有明确的撤诉意思表示。
  3、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原告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或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提出。
  二、原告撤回对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被告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普通共同诉讼是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对多个诉讼的合并,普通共同诉讼属于“当事人的合并”,或者称之为“诉的合并”。诉的合并不能否定数诉的独立性,数诉之间虽有联系,但并无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成立要件,尚需当事人及法院的一致同意,如原告不同意合并审理,申请撤回对部分共同被告的起诉,法院自应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准许原告的请求。
  三、原告撤回对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被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为复数,其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必须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被告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共同的实体权利义务,共同进行诉讼是原告对他们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基本要求。《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是否就意味着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告不得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呢?其实不然。在许多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对部分共同责任人的追责,但前提是原告必须同时放弃对该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剩余被告对放弃诉讼请求的部分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原告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的同时,自愿免除其他被告对该部分被告所应当承担责任的分担,即放弃部分实体权利,那么法院在告知并确定其明确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时,应当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如果原告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既要求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又不愿意放弃部分实体权利,不同意免除对剩余被告在相应范围内责任的承担,那么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准撤诉,否则将导致判决中缺少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面临被撤销的后果。
  四、其他可以准许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情形
  1、被告在实体上主体不适格
  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至审查当事人在程序上是否适格,即是否符合起诉的程序表面要求。对于当事人在实体上是否适格,则需要审判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结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来确定,即是否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有支配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对于实体上与本诉标的无关的部分被告,即使通过法院裁判,也只能驳回对这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所以对于原告撤回对主体不适格被告的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以控制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2、法律规定可以只列部分责任人为被告的情形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即在一般责任保证中,原告可以只起诉被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中原告既可以只起诉被保证人,也可以只起诉保证人。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诉讼,如果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剩余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单列为被告的情形,那么法院应当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综上所述,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属于撤诉表现形式中的一种,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原告的此类请求应当谨慎审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尽量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准许原告的申请,这样即体现了法治精神,又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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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1

在合法的条件下可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享有最终决定权,即是否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当由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裁定。

一、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诉讼属于撤诉的一种形式,因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一律应当裁定不予准许。

1、申请撤诉必须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说服、动员原告撤诉。

2、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撤诉申请。通常情况下,原告须向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必须有明确的撤诉意思表示。

3、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原告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或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提出。

二、原告撤回对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被告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普通共同诉讼是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对多个诉讼的合并,普通共同诉讼属于“当事人的合并”,或者称之为“诉的合并”。诉的合并不能否定数诉的独立性,数诉之间虽有联系,但并无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成立要件,尚需当事人及法院的一致同意,如原告不同意合并审理,申请撤回对部分共同被告的起诉,法院自应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准许原告的请求。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引用时间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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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1-06
你好,可以,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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